
通过相关查询得知该公司基金名称为:“北京富盎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备案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基金类型: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D3607”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而公司名称为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小微企业就是利用私募基金的证书做引导,承诺高额的定期回报诱导众多投资者把巨额资金投入到其公司。通过相关查询得知该公司基金名称为:“北京富盎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备案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基金类型: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D3607”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规定该公司有可能产生以下有关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通过网络查询环球网报道有其像类似的案件: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325663230332643&wfr=spider&for=pc
“伪私募”非法集资78.81亿余元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通过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在此期间,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铁中基集团通过3家“辉某系”公司等销售平台,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传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
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集团以集资诈骗罪被判罚1亿元
两名主犯被判无期
2019年10月14日,浦东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2020年4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同年11月3日以孟某、岑某、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1月3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将此案报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期间,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办案发现的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未尽职履责、国有企业对外合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建议,两家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
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两大审查重点
准确认定 “伪私募”
典型案例披露,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司法机关应以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的审查重点;应以资金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作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重点,包括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他真实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不负责任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是否以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是否用于个人大额消费和投资等。
本案中,孟某等人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汇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资金池,主要用于兑付本息、支付高额运营成本和个人占有挥霍,虽有17亿余元用于投资,但是与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投资项目前期均未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资金投入后也未对使用情况进行任何有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不负责任,应依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致客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客户: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多年来对我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其次,针对目前您在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暂时不能大批量支取问题,特给您做以下说明 ,望您及家人都能理解、谅解,给公司时间去协调处理,保证您及其他客户的投资款分文不受损失。
一、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的基金公司。
1.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5000万,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与基金管理为主的本土专业性投资管理公司。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编号P1002667。
2.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自己的经济实体,大康养和军工项目。有西双版纳中国医养生态小镇项目、贵州黄果树中国医养示范基地项目、轻资产收购了浙江温州魔法庄园康养基地项目、海南儋州温泉康养基地项目(筹备中)、军工项目--斯利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斗五星导航和军用电子产品),以上项目均正常运行中。
3.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文旅大康养项目更是如火如荼的建设中,西双版纳中国医养生态小镇的安颐壹号康养服务包产品已经由横琴人寿保险公司包销,600个康养服务包在全国七个省成立分公司开始销售。开售情况喜人,当日签单3份,达成900万元,第二天又突破1000万元的销售额。未来将布局全国,销售安颐贰号、安颐三号、安颐四号等康养服务包,公司的前景非常好,而且还享受国家康养政策的支持与补贴奖励。
二、公司最近情况
公司自2012年发售基金开始,给广大客户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和良好服务。2020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影响,再加上公司的原有帐户不能使用至今,造成客户到期款无法正常兑现。所有的业务员为了客户利益着想,积极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让客户谅解、理解公司疫情引起的暂时困难。另一方面想方设法为急需钱客户解决困难,现所有业务员自我加压,通过借款的、贷款的、抵押的方式,周转资金垫支给急用钱的客户,已经达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实在无力再帮客户解决所面临的经济困难!集团公司自疫情解封后迅速采取强有力措施,开办了新账户,变更新老账户的债权债务转让手续,股权验资,资金筹措等项工作。三月份新账户开始试打款,四月份、五月份、六月份、七月份、九月份都已陆续打款,十月份款项近期也在给银行沟通,尽快让银行提交转款。目前已经给急需客户不同程度的解决了一些款额。
三、下步计划安排
1.七月份生公司召开的会议公开声称:各县准备花火,让业务员告诉所有客户八月份公司将大批量出款。但万万没有想到,在此关键时刻恒大地产事件,新加坡150亿洗钱事件,再加上缅甸北部电信诈骗事件的影响,金融强监管的形势下,各大银行都陷入史无前例的排查中,许多银行行长被问责,都面临自保状态。公司递交银行的提额申请批复最后一道签字手续又无法完成,造成大批量出款暂时无法实施。同时,公司已经储备了一定的资金,计划通过其他途径去尽可能增加打款金额,只有耐心等待国家金融政策的放缓后,继续完善账户,逐步把市场上所有客户的资金兑付完毕。
2.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每个月都会以书面形式给省政府和省各级监管部门汇报,包括公司项目进展情况,打款金额以及遇到的困难,争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公司相关人员不遗余力地去和银行负责人沟通、协商,务必尽快地解决所面临问题,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满意的答复。近期,中央下发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25条措施,这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为早日解决问题有了政策支持。
3.公司的形势一天比一天好转,所有项目都在正常运转,央企、国企、保险公司、大健康公司、当地政府强强联手,执行闭环管理,保证集团公司未来十年健康运行。集团公司一方面尽快回笼资金,一方面继续完善账户手续,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与银行协调争取现有账户继续出款,其他打款方式也在努力处理中。
尊敬的客户,我非常理解你目前的情况。所有客户的钱都用在集团公司项目上,业务员个人和家庭的钱也投在集团公司项目上,我们既是客户也是业务员,和客户一样都在等待账户提额成功后解决。我们是感同身受,都希望金融监管政策能够给与宽松的支持,让账户可以顺利畅通地出款。如果采取一些不冷静、不理性的做法,只能伤感情、伤面子、失形象。大家的钱不是业务员私自使用了,而是投在公司项目实体上,业务员没有自主支配权,即使把业务员逼死也解决不了问题。公司不避讳困难,不逃避责任,公司还要长期发展。说到底公司不会欠客户分文钱,只是时间问题。请你理性看待目前出现的暂时困难,不怀疑、不信谣、不传谣,该转存的放心大胆去转,实在不愿意转存的请耐心理性地等待解决。
总之,疫情时产生的深远影响,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的不可控因素发生,公司需要一点时间去消化、处理。坚信公司会越来越好,再给公司一定程度的理解,最终全部彻底地给所有客户圆满解决完毕。在此,敬请您相信公司,同时对您的理解与宽容表示衷心感谢! 我会竭尽全力为您做好后续服务。
此致
敬礼
业务员: 敬上
马上一年过去了,客户都心急如焚,大部分都是大半生的积蓄,如果钱回不来下半生不知如何生活,公司这时候是说和横琴人寿还有广东颐安丰隆公司有深度合作,还有贵州的房产项目在支撑,如果真兑现不了可以给房产,可是至今为止都是道听途说,通过网上查询数据得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不是注销就是被吊销,要不就是经营异常或者就是已经成为失信人。作为普通老百姓此时已经是万念俱灰,一生遵纪守法,谨小慎微,战战兢兢相信党和国家,没想到在健全的法制社会还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临近过年如果问题解决不了可能会给一些困难的家庭带来各种危机,更有甚者可能会有做出极端行为。
希望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能给予解决还社会一片清静。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